因新建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县于2023年底依法按程序上报了《关于审定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竹府〔2023〕70号)。自然资源部及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24年4月4日和2024年5月9日以《自然资源部关于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647号)对该工程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了批复。
现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大竹县庙坝、清水、高穴、妈妈、童家、高明、天城等7个乡镇20个村(社区)199.056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18.391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6.9731公顷),园地25.7083公顷,林地31.3822公顷,其他农用地23.5743公顷〕,6.588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合计205.6445公顷土地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详见附件3)
三、征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开始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58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竹至垫江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647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