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建成区建筑垃圾逐年增长,但建筑垃圾管理却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存在一些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建筑垃圾消纳场缺乏统一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迁项目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随意倾倒堆放问题突出;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健全,超高超限运输,沿途抛撒滴漏现象屡禁不止;四是建筑垃圾管理效果不佳,执法信息共享不够、管控合力不强。在当前我县大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制定《大竹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参照《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
等处置活动及监督管理。
(二)基本概念。《办法》对建筑垃圾进行了解释,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职责分工。《办法》要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编制)、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水务、林业、应急管理、房屋征收、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四)源头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运输企业须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
(五)规范处置。《办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和利用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相关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企业)责任和义务。
(六)监管体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编制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开展与建筑垃圾有关的协同管理和联合执法,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倾倒、运输、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七)法律责任。《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置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