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资中心:《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解读
竹府发〔2024〕1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
《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县属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经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发改局等机构(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等机构”)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县属国有企业中由县委管理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兼党组织书记)、总经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第四条 县国资中心等机构,按照资产监管关系,负责所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依法依规、高质量发展、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效益效率、改革转型、创新驱动、风险防控、社会贡献的考核导向,建立健全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企业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分类考核。县属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功能定位与经营状况,分为竞争性企业、功能性企业、公共服务性企业,并考虑企业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确定不同考核重点,实行差异化考核。
对竞争性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对功能性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政府战略、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重点考核企业承担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
对公共服务性企业,在考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下,引入社会评价。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企业类别的划分参照《达州市关于市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基本指标考核和保障指标考核,基本指标考核权重为70%,保障指标考核权重为30%。
(一)基本指标考核
1.竞争性企业。
基本指标(基准分100分),包括质量效益50分(含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功能任务20分、管理效能10分、重点工作20分;
2.功能性企业。
基本指标(基准分100分),包括质量效益20分(含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功能任务50分、管理效能10分、重点工作20分。
3.公共服务性企业。
基本指标(基准分100分),包括质量效益20分(含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功能任务40分、管理效能20分、重点工作20分。
(二)保障指标考核
保障指标(基准分100分),包括党的建设(含党风廉政建设)、法人治理、重大事项管理、安全生产、信访稳定、财务管理、信息工作(含信息化建设)、依法治企(合规经营)、资产管理、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招商引资、乡村振兴等。
为鼓励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给予获得各级表彰等为我县争得荣誉的事项特别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县国资中心等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县国资中心等机构。
(二)县国资中心等机构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县国资中心等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县国资中心等机构依照经批准的企业财务预算、年度重点工作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功能任务等,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对于承担县委县政府下达专项目标任务的企业,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考核细则实施。
第十一条 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重大基础建设、重大专项任务、发展战略新兴产业、重大研发投入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作为企业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主动承担国家、省、市、县重大专项、科技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组建或收购境内外研发中心新增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对企业承担的政府重大专项任务、重大战略投资发展项目和提供公共服务,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由县国资中心等机构据实评估处理。
第十三条 县国资中心等机构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企业在考核期中可申请考核目标调整,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县国资中心等机构结合企业财务预算、年度功能任务等调整情况对年度考核目标值进行调整并确认。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县国资中心等机构。
(二)县国资中心等机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考核指标专项审核结果和县级相关部门(承担县委县政府下达企业功能任务的监管部门)对企业功能任务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县国资中心等机构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县国资中心等机构反映。县国资中心等机构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A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1.5 0.5 c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5—2;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1.2 0.3 c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2—1.5;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1 0.2 c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2;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为0。
对于利润总额完成值低于上一年完成值的企业,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应当低于上一年度。
第十六条 县国资中心等机构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薪酬。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年度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超过所在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当年本企业经营效益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薪酬。
第十九条 任期届满后,县国资中心等机构根据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薪酬。
第二十条 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实施全员业绩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环境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或降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有关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关规定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不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定责为直接责任,或在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中被审计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予以扣减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对存在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严重情形的,纳入企业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年度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内企业因资产划转、改制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县国资中心等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职权。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县属企业,由董事会对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同时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报县国资中心等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大竹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竹府办〔2017〕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