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发〔2024〕8号
自8月份以来,我县连续出现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40℃,大部分地方达到较重伏旱,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高温天气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等规定,以及《达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及启动市森林防灭火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达市森防指办〔2024〕2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7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及林地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及措施
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野炊、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各乡镇(街道)必须在国有林场(区)、自然保护地、涉林景区以及其他林区要道路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或标语。
(三)凡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依法批准的除外)。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主动承担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六)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加油站、寺庙等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防火巡护,采取必要措施彻底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全面执行森林防火党政同责,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各毗邻单位、村组要认真落实护林联防联控责任,共同做好联防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火情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火情火灾现场,科学指挥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