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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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策衔接、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从达州实际出发,着眼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以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整合服务资源、增加服务供给、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照顾服务需求,让全市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发展目标。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保障老年群体人人享有基本照顾服务。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大幅提升,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运转更加高效,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明显增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健全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关爱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达州市户籍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制定。对百岁老人予以特殊照顾,建立百岁老人敬老金和家庭奖励金制度。市政府为全市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赠送1块长寿牌匾,由市民政局负责制作和发放。每年10月“敬老月”,为全市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2000元敬老金和2000元家庭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市民政局负责发放。高龄津贴及百岁老人敬老金、家庭奖励金是政府的一项特别优待政策,不计入老年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惠民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以下不再重复列出〕

2.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护理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全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散居特困老年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残疾、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3.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安置老年人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做好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补贴项目的衔接整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老龄办)

4.健全困难老年人救助制度。落实特困老年人生活供养和照料护理服务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5.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发放奖励扶助金,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6.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依法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制定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统保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金融工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老龄办)

(二)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7.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按照规定落实职工探望父母假等政策。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自觉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和责任。在达州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共同生活的子女迁移户口,6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迁入的老年人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

8.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服务项目。促进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健全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骨干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优先发展嵌入式中小微养老机构,大力推行“片区养老院 社区养老驿站 小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模式,逐步形成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日托、临时托养、短期托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精准化个性化服务,为高龄、失能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公建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团队运营。城乡社区要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帮助解决具体困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老龄办)

9.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要求。编制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规划时,要按照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不计入要求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应予以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后同步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可依法依规通过购置、置换、划转、租赁、改造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交由社区后期维护管理,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

10.推动智慧养老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物品代购及其他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数字经济局、市老龄办)

11.促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加快建设全市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及时主动公布养老服务相关供需信息,实现养老需求和社会供给有效对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制度。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参与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支持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实施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老龄办)

12.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行“1 N”(以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基础,整合基层老年协会、日间照料中心、村级综合活动设施等资源)农村养老模式。实施农村中心敬老院床位适老化改造提升行动,推进农村中心敬老院在功能发挥上向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新建的幸福美丽新村、易地搬迁安置点等应当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利用农村各类闲置房屋资源,推进农村小型互助式养老机构建设。依托村(社区)“两委”和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大力发展互助养老服务。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农村留守老年人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权益中的基本职责,充分发挥老年人组织、村民互助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和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各地将养老服务设施依法依规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面向留守等老年人提供服务。农村集体经济、未承包到户的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老龄办)

13.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与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或相关课程,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与健康服务业培训内容,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计划,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探索制定优秀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和管理人才实训基地。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关怀。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困难群体就业,积极引入专业社工人才,加快培育志愿者队伍,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14.大力发展老龄产业。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围绕老年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健康促进、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老年用品科技含量。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企业,繁荣老年消费市场,丰富老龄产业业态。支持建立老年人用品测试、展示、体验场所,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支持举办老龄产业博览会。依托我市资源优势,促进康养与生态农业、旅游休闲、文化娱乐、运动健身、康复疗养、健康食品等多业融合,大力发展“康养 ”产业,培育一批养老特色小镇、康养度假小镇、森林康养基地、康养产业集群(园区),把达州市建设成为秦巴地区康养产业发展高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林业局、市老龄办)

(三)提升老年人健康支持水平。

15.提升基层健康养老服务功能。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检,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推行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形式,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安宁疗护等服务,酌情减免经济困难老年人出诊费。开展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加强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的指导,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老龄办)

16.强化医养结合统筹。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规划衔接,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理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促进均衡发展。重点建设医养结合机构及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

17.推进医养融合发展。落实医养融合优惠扶持政策,打通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融合通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整合资源,促进医疗养老深度融合。鼓励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建立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与合作关系,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设立老年护理院,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养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医疗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扩大老年人常见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发挥我市中医药特色,将中医药“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养老全过程。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开展疾病预防、保健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下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市老龄办)

18.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具有达州市户籍的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具有达州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定额资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19.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老年人医疗优先优惠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设置优先窗口或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取药、结算、住院、转诊、综合诊疗等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门诊急诊挂号费和门诊急诊诊查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门诊使用仪器设备诊病时,核定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上的按80%收取检查费。达州市户籍的特困供养老年人实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住院时,减半收取普通病床费。大型设备检查时,按核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

(四)提升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水平。

20.建设老年宜居社区。提倡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对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商业网点、旅游景区等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重点对坡道、盲道、走道、公共出入口、楼梯、电梯、扶手、公厕等进行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公共场所加装电梯。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为高龄、残疾、失能、失独等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对其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具备加装条件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完善老年人住宅防火和紧急救援救助功能,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推进养老机构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残联、市老龄办)

21.落实老年人住房保障。在推进棚户区、农村危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以及拆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2.发展适老公共交通。推进有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场所、站点、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重点照顾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要播放敬老语音广播(LED、视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公交车,完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补贴制度。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残联、市老龄办、达州车务段、达州机场)

23.拓展适老金融服务。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信贷、理财、保险等产品。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等重点照顾人群服务标志,提供导引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或购买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人行达州市分行、市保险行业协会)

24.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倡导树立积极老龄观。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开展养老、孝老、敬老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乡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深化“敬老月”“老年节”活动,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敬老模范村(社区)”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开展“十大孝星”“十大健康百岁寿星”“最美老人”等敬老爱老活动。各地要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办)

(五)提升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25.发展老年教育。发挥市、县两级老年大学示范辐射作用,推动市、县两级老年大学阵地建设,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网络。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政府投资兴办的老年大学(学校),对贫困、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推动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老年大学(学校)或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场地、图书馆、相关设施设备等资源对老年人开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利用远程教育开展老年教育。支持市、县两级广播电视大学发挥资源优势,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打造老年教育信息化学习平台。探索推进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相结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

26.丰富老年文体供给。通过新建、改造和整合等途径,增加老年活动场所,配备老年活动设施。着力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支持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服务项目。全市各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支持民办文化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每年老年节(即九九重阳节),对老年人免收门票。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旅游局、市老龄办)

27.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探索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鼓励老年人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监督、关心教育下一代、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纠纷调解、邻里互助等志愿服务。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循环机制。鼓励老专家、老知识分子参与乡村振兴等志愿服务。壮大老年志愿者队伍,推行老年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

(六)提升老年人权益保障水平。

28.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体系。加快推动涉及老年人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宜居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创新,适时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稳步发展适度普惠性老年人优待服务,推进常住老年人与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开展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法治宣传,增强老年人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老龄办)

29.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畅通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发挥基层法律援助站点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依规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逐步扩大受案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依法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给予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30.依法打击欺老骗老等违法犯罪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非法集资等宣传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方式向老年人恶意推销、骗购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依法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老龄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对已经开展的项目,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对尚未开展的项目,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先行先试,逐步推开。

(二)完善投入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政府、社会、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城市公交、公立医疗机构等老年优待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企业),适当给予补贴。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便利服务。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照中、省、市关于统筹规范督促检查要求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监督热线,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人大、政协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视察、监督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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