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发〔2024〕1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竹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大竹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达州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森林“四库”推动丘陵山区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大竹县委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森林“四库”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国家木材供给安全,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蓄积量和固碳能力,有效盘活全县森林资源,助力乡村振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分步实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效、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资源,确保林权流转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依规、自愿”原则。按照林农自愿原则,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权和林地用途前提下开展林权流转工作。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集体林地流转相关信息按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集中、规模、便利”原则。流转地块选择交通便利、集中连片的区域,便于规模化经营和资源有效利用。
三、流转条件和范围
(一)流转条件: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林权证件合法有效。
(二)流转范围:在全县林地范围内,并纳入我县国储林建设项目的人工商品林。
四、林权流转程序
(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面积、四至界限、流转价格等应当提前30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储林建设主体按照《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协商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引导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并依法办理备案及确权手续。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权流转
林农(家庭承包经营户)可将林权统一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给国储林建设主体。
(三)国有林权流转
国有林权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再按规定进行流转。
(四)特殊情况的林权流转
1.已合法流转且有剩余期限的林权流转。由国储林建设主体和受让方、出让方(原林权人)协商,解除原流转合同。受让方一次性支付流转费的,剩余合同期内由国储林建设主体补助原林权流转受让方,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储林建设主体签订的林权流转费用标准,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或家庭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方式进行流转。
2.已合法抵押林权的流转。林农林权证已载明被抵押的,由国储林建设主体、原流转受让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农)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确定林权流转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签订流转合同。
3.已冻结的林权流转。对已冻结的林权暂不进行流转,按相关司法程序解除冻结后,按村集体林权或家庭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方式进行流转。
(五)自大竹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开始实施起(本文件下发之日),全县所有林地不得再私自流转。
五、林权流转费
林权流转费用参照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16元/亩 f 年为指导标准,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六、流转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坚持“流转期限”长于“项目贷款期”的原则下,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量确定林地流转指导期限为40年。
七、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收益
(一)日常管护收益
在流转期限内,国储林建设主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作业设计对项目建设的林地进行建设,并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当地林农进行日常管护。管护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2.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3.涉林公益事业及储备林建设项目相关日常工作以及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经考核合格,国储林建设主体按照5元/亩 f 年的管护费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管护费用,具体分配方法由各村集体组织依法确定。
(二)采伐林木处置和收益分配
在流转期内,采伐林木所得收益按照以下比例分配:
1.现有林木采伐收益分配。针对现有林木,由项目建设主体统一采伐销售,除去采伐销售成本的纯收入按“7:2:1”比例分配,即林农(原林权流转受让方)占70%,国储林建设主体占20%,村集体经济组织占10%。
2.运营期内林木采伐收益分配。在运营期内采伐林木,由项目建设主体统一采伐销售,除去采伐销售成本的纯收入按“7:2:1”比例分配,即国储林建设主体占70%,林农占20%,村集体经济组织占10%。
(三)务工劳务费收入
在充分尊重林农意愿基础上,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储林建设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请当地林农从事林下除灌、林木采伐和栽植等工作,并依法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八、经费保障
林权流转所需工作经费从储备林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林业主管部门及国储林建设主体按不低于40元/亩的标准统筹经费予以保障。其中: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工作经费总计按20元/亩分阶段支付,具体分配由乡镇(街道)统筹。
(一)林地流转阶段:完成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合同签订,将流转林地交付给国储林建设主体、确保能顺利进场施工后,按照8元/亩支付。
(二)项目建设阶段:项目顺利实施,完成栽种并达到相关要求,按照6元/亩支付。
(三)检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通过县本级验收,以实际完成面积按照6元/亩支付。
九、其他事宜
本意见由大竹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