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19-0003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9-01-28
  • 文  号:竹府发〔2019〕2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拆迁安置房还迁后续登记有关税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ZFFD-2019-002

竹府发〔2019〕2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拆迁安置房还迁后续登记有关税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竹县拆迁安置房还迁后续登记有关税费问题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大竹县拆迁安置房还迁后续登记有关税费问题处理意见

 

为依法保护被拆迁还房返迁人员的合法利益,规范返迁后续登记有关税费问题,依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契税问题

征拆中,协议签订人原房已办理产权登记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经认定为合法的面积,返迁后以原证载等面积部分按规定免征契税;超出部分面积契税由被拆迁人承担,税率根据其拥有房屋套数实际情况确定,房屋价格以协议约定价为准。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关于住宅房屋首次维修资金问题

征拆中,被拆迁人原房已办理产权登记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经认定为合法的面积,返迁后等面积部分住宅房屋首次维修资金由拆迁人按规定交存;超出部分首次维修资金由被拆迁人承担,其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依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工本费、印花税及水、电、气、电视、通讯费问题

财政出资修建的安置房不动产登记首次工本费全免。转让登记给被拆迁人时,登记工本费及印花税实行拆一还一,即征拆中被拆迁人原房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相等数量内的工本费和印花税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原产权登记证载明既有商业又有住宅的认定为2个登记证;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水、电、气、电视、通讯等上户费均实行拆一还一,征拆中被拆迁人原房有一个户头还一个户头,超出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按现行标准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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