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19-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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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19-01-04
  • 文  号:​竹府办〔2019〕2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ZFFD-2019-001

​竹府办〔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大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大竹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确保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快捷、准确、及时、安全地发放到受助对象,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财监督〔2018〕4号)、《中共达州市纪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达市纪办〔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依法筹集用于解决受助对象生产生活的各类专项补贴资金。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包括:

    县农林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资金、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县住建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县以工代赈办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资金;

    县扶贫移民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县民政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优抚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资金;

    县残联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残疾人居家就业直接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应届残疾人大中专生资助;

    县卫生计生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县教科局中职助学金、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普通高中助学金、新生入学资助、县级教育扶贫救助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

    除以上实施的补贴项目外,今后新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并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

    第三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公平公正、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大竹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财政局、农林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住建局、教科局、残联、以工代赈办、国土资源局、扶贫移民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县财政补贴“一卡通”的规范管理与协同推进;负责 “一卡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对 “一卡通”的发放及重大事项审议;对“一卡通”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问效。惠民惠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单位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受理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严厉查处该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定期对各部门在该项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运行提供纪律保障。

    (二)县审计局负责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各类补贴资金发放的专项审计,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涉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的违纪违规案件。

    (三)县财政局负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筹集、资金拨付、财务核算,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四)各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调查核实、汇总;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将补贴发放信息以正式文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制定、解释。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的宣传;负责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调查核实、公示、汇总上报,并对惠民惠农资金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及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履行对“一卡通”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职责,负责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六)各金融机构负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直发和信息提醒工作,升级完善加密软件。

第三章  补贴资金发放

    第六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按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实行“一卡通”方式打卡发放。

    第七条  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如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发放;如无专门规定,则按以下流程申报、审核、发放。

    (一)农户自愿申报(不需要农户申报的,由村民委员会如实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居住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项目名称、数量及补贴金额等。

    (二)村组初审。村民委员会在收到农户申报后3天内对申报内容进行初审。村组对村委会初审的结果进行复审,无异议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后,由村委会签字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对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基础数据负直接责任的单位,村委会申报后,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深入村组对受助对象(法定监管人)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把好基础数据申报关,审核无异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同时张榜公示7天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审定。

    (四)县级部门审定。县级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财政补贴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后,应组织专人到乡镇(街道)、村、组、户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的具体比例按有关管理办法确定。审定后的财政补贴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发给有关乡镇(街道)按规定进行公示。审定并公示后由县财政局核准发放。

    (五)县财政局资金拨付。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县级部门申报的资金和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一律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对象(法定监护人),严禁代领和抵扣。

    (六)加密文件制作。乡镇(街道)负责打卡直发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制作加密文档和纸质资料;县级打卡直发的,由县级部门制作加密文档和纸质资料。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应对财政补贴基础数据的审核岗位与制作及报送加密文档的岗位应分别委派不同人员,实行互相监督。

    (七)金融机构打卡直发。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应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根据县级部门、乡镇(街道)提供的加密文档和纸质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打卡直发。同时,将打卡成功和打卡失败清单在3个工作日内返回乡镇(街道)或县级部门。

    (八)发放信息反馈。各代理金融机构应对打卡直发成功的受助对象(法定监护人),及时以短信方式进行通知(短信通知内容包括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

    第八条  严格落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一卡通”制度。金融机构按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法定监护人)开设银行卡,做到一户一卡,确保银行卡发放到对应的受助对象(法定监护人)手中。对一户多人享受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要集中通过1张银行卡发放,上级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完善补贴资料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妥善保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有关基础数据、文件、账务资料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安排、使用、发放、检查、考评、公示等档案资料要定期汇总造册和存档。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职责,加强各项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线上线下”公开公示制度。“线下”两次公示,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学校、村、组在初审后将花名册进行初次公示,同时在金融机构打卡直发成功后通过广播、会议等形式告之;“线上”两次公示,即各部门(单位)在每次打卡直发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阳光惠民互动平台相关数据,同时在政府或财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实行部门(单位)首长负责制。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因执行政策变样导致越级上访、群体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信访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采取“部门监管、群众监督、社会化核查”的方式,加大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等要加强配合,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竹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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