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发改发〔2024〕21号
大竹县第十小学: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规定,经中共大竹县委十四届第123次常委会会议和大竹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大竹县第十小学附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1000元/生 f 期。
(二)幼儿园提供午休及生活服务的,其费用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实际成本包括:午休床铺设施维护更新费用、食堂设备的更新与维护费用、购买食材费用、人工费用等开支),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营利。
二、加强收费管理
(一)严格控制幼儿园班额。学前班大班每班不得超过35人,中班每班不得超过30人,小班每班不得超过25人,增加班额的视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使用规范的票据。幼儿园的收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规范财政票据。
(四)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中途转园或退园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退费:保育教育费按月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算退费;按学期收费的,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退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满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伙食费和住宿费按在园就餐和住宿天数计算退费。
(五)加强收费监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春季开园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大竹县发展和改革局 大竹县财政局 大竹县教育局
2024年2月23日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