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23-009
竹府办〔2023〕31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贫困救助热线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竹县贫困救助热线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大竹县贫困救助热线实施细则
为扎实做好惠民帮扶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及时受理各类救助对象求助,规范贫困救助资金审批和发放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原则
(一)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
(二)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主体、社会参与,鼓励劳动自救;
(四)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二、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
县内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造成贫困的,不享受贫困救助待遇。
(二)救助途径
县惠民帮扶中心设立贫困救助热线电话(热线号码:6216110)和贫困救助热线窗口。救助对象通过贫困救助热线电话或窗口申请救助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类别划分
一类: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重特大困难,需要给予紧急救助的家庭;因病申请救助的对象,需提供医院自付费用票据在5万元以上。二类: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病申请救助的对象,需提供医院自付费用票据在2万元以上。三类:经调查了解核实的其他需要给予紧急救助的一般临时性特殊困难家庭;因病申请救助的对象,需提供医院自付费用票据在1万元以上。各类救助对象审批时结合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状况综合评定。
三、救助标准
一类救助对象原则上每次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二类救助对象原则上每次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含1500元);三类救助对象原则上每次1000元以下(含1000元)。
四、救助程序
贫困救助热线办理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全县内困难群众可通过拨打救助热线电话反映诉求,或到县惠民帮扶中心大厅救助窗口书面申请,同一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
2.受理。县惠民帮扶中心接到求助申请后,对求助诉求进行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于受理当天将《大竹县贫困救助热线审批表》下发到相关的乡镇(街道)调查核实。
3.审核公示。各乡镇(街道)收到《大竹县贫困救助热线审批表》后,会同村(社区)工作人员及时入户核实,详细填写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建议。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立即将《大竹县贫困救助热线审批表》和申请人相关困难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到县惠民帮扶中心。
4.审批。县惠民帮扶中心在收到《大竹县贫困救助热线审批表》后,通过入户调查或电话核查的方式,对乡镇(街道)调查核实情况进行部分抽查,核准核实救助原因,并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村(社区)、乡镇(街道)调查情况,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以及中心复核情况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
5.发放。为体现贫困救助热线救急救难的作用,救助资金实行现金发放。救助决定作出后立即通知被救助对象,被救助对象或家庭成员凭身份证到县惠民帮扶中心领取。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惠民帮扶中心可采取紧急救助程序,先行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申请贫困救助需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因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诊断书或出院证、报账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三)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或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街道)上报贫困救助热线审批表时,应将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一并附上。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民政局和县惠民帮扶中心要统筹协调全县的贫困救助热线工作,负责贫困救助热线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查核实、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贫困救助热线的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贫困救助热线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入脑入心,贫困救助热线无缝覆盖。
(三)强化监督管理。救助资金专项预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公示制度,建立贫困救助热线工作台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县民政局和县惠民帮扶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贫困救助热线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救助热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各种手段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记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