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7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3〕29号)及省安办《关于印发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23〕29号)文件精神,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露天煤矿“2・22”边坡坍塌事故和巴中市南江县五铜包铁矿“2・26”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县开展2023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现将《大竹县2023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竹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大竹县2023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安办《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露天煤矿“2・22”边坡坍塌事故和巴中市南江县五铜包铁矿“2・26”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县开展2023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矿山安全生产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提高“联合执法”行动效果,将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督导、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为切实认真开展煤矿“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联合执法”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行动部署周密、措施果断、推进有力,决定成立大竹县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煤安中心主任陈兴担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县应急局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煤乡镇、安全专班、属地供电所、县煤安中心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不定期对全县煤矿开展(2次/月)“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煤炭股,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副总工程师熊勇兼任。
三、联合执法对象
全县所有已启动的隐患整改矿井、拟复产复工矿井,均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进行联合执法。对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一停四不停)矿井、无人作业(临时封闭井口)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煤矿安全专班、所属煤监中队及驻矿安监员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四、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
五、联合执法实施步骤
分2个阶段实行。
(一)自查及整改阶段(即日起至6月底)。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迅速动员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严格对照国家、省、市、县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五定”要求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阶段整改完成情况报县应急局煤安中心安全股。完成报告包括自查的隐患及问题、整改方案、完成情况、隐患及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及下一步工作防范措施等。
(二)联合执法及巩固提升阶段(7月初~12月底)。
从7月初至12月底,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根据煤矿“联合执法”行动,结合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督导、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全县所有已启动的隐患整改矿井、拟复产复工矿井(复产复工矿井),均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井逐矿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建设项目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恶意假密闭,采取伪装手段在非核定煤层、区域、采掘头面进行非法违法采掘活动等,重点对隐患整改闭环情况进行核查,凡隐患整治不彻底、隐患重复出现的,严厉查处“边建设、边生产”、只生产不建设,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工程的和未按规定分期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按照《达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矿井,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六、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重点
煤矿联合执法行动由县应急局牵头,有关部门、人员严格按照法定职能职责认真履职,协助配合,形成合力。
(一)应急管理部门:
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法定职责,依法开展安全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等决定。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人员配备、领导带班下井、通风、瓦斯、防治水、防灭火、防尘、机电运输、顶板、监测监控、淘汰设备工艺管理等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矿建立和实施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制度情况;制定并实施隐患排查和安全技术审查制度情况;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编制情况及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情况。(具体参照“四川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清单2.2版”对标检查执法)
(二)公安部门:
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煤矿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组织审查煤矿爆破器材需求量和安全储存条件,严查煤矿超许用量、超许可范围行为。对停产煤矿采取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强制措施,按规定封存煤矿剩余的火工产品。每月调度生产建设和整改矿井的火工产品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函告应急管理部门。
(三)自然资源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煤炭资源勘察、开采安全监督管理,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组织审查并依法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四)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煤矿矸石山和堆煤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规范运行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五)供电部门:
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审查矿井供电是否可靠、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协调解决煤矿供电区域、错峰电价存在的问题,加强电力执法。每月调度煤矿用电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函告应急管理部门。
(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煤矿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乡(镇)、村、组”三级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处置、报告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乡镇驻矿盯守工作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积极开展煤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处置各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确保煤矿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七)其他部门:
按照法定职能职责认真履职,协助配合,形成合力。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大竹县2023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隐患自查方案》,严格对照国家、省、市、县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五定”要求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把联合执法行动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牢,迅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集中优势力量,立即投入联合执法行动,为推动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为顺利摘掉“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帽子贡献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坚定信心和决心,打一场“联合执法”攻坚战、持久战。
(二)强化联合执法。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各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持“铁心布置、铁面检查、铁腕执法、铁的作风”,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煤矿、深入井下,开展“穿透式”检查,坚决彻底清除各种非法生产区域、非法生产采掘头面,确保联合执法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把严格执法放在重要位置,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联合执法”的高压态势。各检查组指定专人每月5日前将上月整治联合执法情况(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处罚情况)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工作小结并报煤炭股统一汇总,12月底形成工作总结。
报煤安中心安全股备案。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违章违规行为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毫不软手。在“联合执法”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到达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厉的手段加强联合执法、协同作战,严格落实关闭取缔措施,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