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大竹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大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竹府办〔2018〕47号)同时废止。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大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5
(一)编制目的………………………………………………5
(二)编制依据………………………………………………5
(三)定义……………………………………………………..5
(四)适用范围……………………………………………..…5
(五)工作原则…………………………………………..……6
(六)预案体系…………………………………………..……6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7
(一)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7
(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8
(三)各乡镇(街道办)、大竹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机构…..11
三、监测会商与预警………………………………………….11
(一)监测…………………………………………………….11
(二)会商…………………………………………………….12
(三)预警分级………………………………………..……12
(四)预警条件………………………………………..……13
(五)预警发布………………………………………..……13
(六)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13
(七)预警审批程序…………………………………………14
四、应急响应…………………………………………………14
(一)响应分级………………………………………..……14
(二)响应措施………………………………………..……14
1.总体要求…………………………………………………..15
2.Ш级响应措施………………………………………..…17
3.Ⅱ级响应措施……………………………………………..19
4.Ⅰ级响应措施……………………………………………22
(三)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24
五、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25
六、新闻发布…………………………………………………25
七、总结评估…………………………………………………25
八、应急保障…………………………………………………26
(一)组织保障………………………………………..……26
(二)经费保障………………………………………..……26
(三)物资保障………………………………………..……26
(四)预报能力保障………………………………………….26
(五)信息联络保障………………………………………….27
九、监督问责…………………………………………………27
十、附则………………………………………………………27
(一)预案编制………………………………………..……27
(二)预案备案………………………………………..……27
(三)预案演练………………………………………..……28
(四)预案修订………………………………………..……28
(五)预案解释………………………………………..……28
(六)预案实施时间…………………………………..……28
附录 应急响应流程图..……………...………………..……29
附件 名称术语解释……………..……………………..……3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2.5微米的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县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 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大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乡镇(街道办)、大竹经开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各相关部门、企业、单位另行制定,并向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备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县政府设立大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一)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
组 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分工联系生态环境副主任
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国资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大竹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大竹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大竹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积极参与倡议性减排;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在保障全县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配合督导全县加油站、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
县教科局:指导和督促各级幼儿园、学校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县公安局: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和临时交通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
大竹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县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导各地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
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完善和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施工工地清单,督导建筑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促本行业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房屋装饰装修、市政施工等扬尘防治措施;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土石方作业。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督促交通建设施工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船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行动。督促本行业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内贸流通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禁放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加大对商品煤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县国资中心:督促国有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县林业局:督促指导各地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建设和保护;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空气环境污染。
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基础上,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组织开展渣土运输车辆“抛冒滴漏”、餐饮油烟直排、露天烧烤、城市垃圾焚烧、城市秸秆落叶焚烧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执法;强化脏车入城劝导;加大房屋装饰装修、市政施工以及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土石方作业的执法力度。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矿山矿企、砂石厂等行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督促本行业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大竹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竹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各地参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设置,负责指挥、协调各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三、监测会商与预警
(一)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二)会商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在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段,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三)预警分级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四)预警条件
当省、市发布重污染天气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或预判本地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城市预警。
加强与重庆市毗邻地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城市预警。
(五)预警发布
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区域预警发布由省上、市上确定),保障应急响应措施有效落实。
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六)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以较高级别的预警标准启动预警。
城市预警解除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确定(区域预警解除由省上、市上确定)。
(七)预警审批程序
发布城市黄色预警,由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批,并向县政府报备,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或委托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城市橙色预警,由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或委托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城市红色预警,由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同意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或委托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城市黄色预警时,启动Ш级应急响应。
2.发布城市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城市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省、市发布区域预警时,我县同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二)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1.总体要求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Ш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Ш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2)经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各地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各地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设置围墙(围挡)、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地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5)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
(6)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2.Ш级响应措施
发布Ш级预警信息后,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Ш级应急响应状态,采取Ш级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新闻宣传、广电等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④各主管部门负责延期或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新闻宣传、广电等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②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3.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后,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采取Ⅱ级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新闻宣传、广电等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④延期或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新闻宣传、广电等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②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申报A级、B级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4.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后,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采取Ⅰ级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新闻宣传、广电等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④延期或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新闻宣传、广电等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②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可结合实际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④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三)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落实到位。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积极发挥好行业领域牵头单位作用,组织开展区域联防联控的督查工作。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确保措施有效落实。
五、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应急相关信息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若发生重污染天气,视情况向周边城市通报有关情况。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和市政府报告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重庆、广安等地周边县(市、区)沟通。
六、新闻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新闻发布,由县委宣传部及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或委托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信息。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七、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即终止。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单位)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经费保障
各地政府要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地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测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
(五)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九、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十、附则
(一)预案编制
政府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案备案
各地应急预案及时向大竹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工业源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大竹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大竹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预案演练
政府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四)预案修订
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大竹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应急响应流程图
预测重污染天气
时间发生
↓
事件上报
↓
发布预警
↓
应急响应←各地政府
↓
污染控制—否→预警升级
↓ 是 ↓
污染结束 ← ← ←← ↓
↓
解除预警
附件
名称术语解释
名称术语解释只适用于本预案。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AQI是将《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6项污染物的浓度依据分级浓度限值计算得到的无量纲指数,直观、简明、定量地描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空气质量指数0~50为优、51~100为良、101~150为轻度污染、151~200为中度污染、201~300为重度污染、301~500为严重污染。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O3日最大8小时浓度:指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小时滑动平均。
2.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并定期更新发布的需纳入应急减排的污染源清单。
3.一厂一策:重点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政策规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