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FD-2022-010
竹府发〔202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日
大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大竹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大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大竹县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下列固定资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专项债和项目配套融资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规则。项目建设管理中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决策程序的,按照《大竹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涉及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大竹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县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按规定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作出决议、决定的,按照《大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等规定执行。
除涉密项目外,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 政府投资适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县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责;县审计局依法履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职责;县级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九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将经过初步调研论证后拟实施的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县发展改革局,县发展改革局初审后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项目主管部门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议申请,同时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库。县发展改革局按照续建、拟新开工和前期工作项目类别,会商县财政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在10月底前按程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明确下一年度实施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其中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须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向县政协常委会进行通报。县财政局依据审定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年度竣工和续建项目,拟新开工项目必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县委县政府决策的相关依据。
对部分使用县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提供除县级政府性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原则上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7月,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发展改革局会商县财政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报与批复。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未纳入县级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取得《大竹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表》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请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含涉密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业主、建设模式、匡算总投资等相关事项。县发展改革局应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项目业主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对未纳入县级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的项目,县本级财力安排给县级部门(单位)、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业主的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区别投资规模按程序分别报县委县政府集体决策后予以批复。其中,匡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匡算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再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除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以外,采用其他政府投资方式或建设模式(如EPC等)的确定原则上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前报请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批复。
对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代码和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并同步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县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的办理;根据用地预审,项目单位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县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内出具用地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数据复核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需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按程序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与批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项目业主应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咨询机构或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审查核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同步核准项目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将完成可研审查的项目按照下列层级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根据决策意见进行可研批复。
(一)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二)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进入前期工作报建阶段,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在5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
县发展改革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从业能力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县发展改革局审查项目概算。涉及上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费用(含暂列金)、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价(估)费、拆迁安置费、征地及划拨(出让)费等)、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构成。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概算调整审批。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须事前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按规定调整,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
概算调整项目单位应组织县财政、发改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明确概算调整原因和责任划分等内容后,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审计机构审计,由项目单位按以下层级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一)对累计调整概算2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概算10%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对累计调整概算200万元以下且超过概算10%以上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二)对累计调整概算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未超过概算10%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三)累计调整概算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超过概算10%以上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累计调整概算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实施方案文本中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编制概算。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实施方案进行审批,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只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审查通过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预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中工程费用总额的,应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报审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项目业主须告知设计单位尽量采用《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具有价格信息的通用材料与零部件,对于《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无价格信息的材料,可参照四川省内周边地区造价信息数据。对造价信息库无价材料超过送审总价10%的,项目业主须向县监委报备。
财政评审阶段,对暂估价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报审比例较高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县财政局牵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等单位配合开展市场询价,询价结果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对列入县委、县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或民生实事项目标前、标后询价,县审计局依法进行跟踪监督。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控制价的5%,暂列金预留比例除有明确规定外不能高于10%。
第二十三条 严格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对擅自规避、倒置前期工作必备程序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随机抽取参与项目审查服务工作。
第四章 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项目投资预算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依据审定通过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审核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资金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及财务归口项目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管理。县财政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预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实行分期拨付。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同步到位。对多元化投资项目,县财政局应原则上按各方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或项目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四)项目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五)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
(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十)设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政府招标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进行清算。
第五章 项目服务
第三十条 推行项目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整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将项目决策启动后的审批事项、审查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全部纳入平台管理服务范围。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将项目决策启动后的审批事项、审查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纳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范运行。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限时办结制,审查程序完成后,审批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办理。县行政审批局按季度通报项目超时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重大项目的领导召集,项目监督部门、项目职能部门和项目业主参加,主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需上报县委、县政府或更高层级研究解决的困难问题,明确整改解决时限。
县发展改革局、县项目推进中心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目标要求,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度、县行政审批局通报的项目超时办理情况等信息,提出会议议题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附项目法人组建初步建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原则上不参与项目建设,可由县政府指定县代建中心等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
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
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
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
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招标人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开展招标活动,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依法必须招标的,鼓励招标人依法采用评定分离机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应当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竹府办〔2022〕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维修加固修缮、道路改造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不办理用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事项中一律不作为前置;对涉及新增用地但不需要确权到项目开工前的业主单位的项目,项目开工前用地审批手续仅保留用地预审说明,项目开工前相关审批中一律不作为前置,其余用地手续后置到项目开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方案审批及用地手续,相关审批中一律不作为前置。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由业主负责,实行备案制管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合同原则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备案。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单位需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并复核无误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第三十七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对现场签证工作进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十条 严格新增投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自然灾害)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者因规划、功能、设计等的调整,使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发生变化,或者因工程量清单计量、施工措施变更、人工、材料等政策性调整变化,导致投资增加,新增投资在工程暂列金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后,项目单位初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确认后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或公示,县审计局对暂列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十一条新增投资超出暂列金的,但未超过概算批复中直接工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总额的项目,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核实后,由该项目主管部门填报《大竹县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投资审批表》(见附件),报经县政府分管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财政、发改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验,县审计局进行跟踪监督,在县级相关部门确认需增加的前提下,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增加投资的具体方案,根据新增投资估算金额,按照以下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一)累计增加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审定;
(二)累计增加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定;
(三)累计增加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四)累计增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或超中标金额20%的,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五)累计增加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二条 新增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业主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队伍。
第四十三条 工程确需变更设计但不增加投资,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报该项目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严格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监督制度,其中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
除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和报审工作。
项目决(结)算报审资料达到审查条件后,财政、审计部门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监督审核。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业主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对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确需提前试运行投入使用的单项工程,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可投入试运行,待整体工程完成后一并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周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严格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实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县项目推进中心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黑名单机制,每年动态调整更新一次。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县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业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检测、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评审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在大竹县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步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公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由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评审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明显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导致投资增加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
(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地质勘察不实或因设计失误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地勘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凡属勘察、设计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造成工程变更的,变更费用从勘察设计预留费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同一勘察设计单位发生2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勘察设计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进入大竹县建设市场。
因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原因造成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的,导致变更或增量的,费用从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的费用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一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发生2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进入大竹县建设市场。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监督、审核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虚增工程量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率20%以上且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造价审核审批等相关程序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使用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项目以及非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原《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竹府发〔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竹县政府投资项目运行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