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及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举一反三,坚决防范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大竹县住建局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化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进一步压实房屋所有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辨识自建房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风险,严格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施工、改造等行为,用100天时间基本消除安全隐患。
三、整治范围
(一)对全镇所有居民自建房开展排查,包括在建自建房。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特别是镇上老街区、新农村、拆迁安置区、沿河沿江,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重点区域经营性自建房。
(二)改建改用房屋,特别是改变房屋结构和空间形态,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的房屋。
(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用房,特别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业体、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建筑。
农村自建房以行政村为单元网格、城镇房屋以社区(包括农村社区)为单元网格,分别由各村(社区)具体牵头整治,各单位家属楼院由原产权单位整治,镇上加强与县级部门的联系。
四、整治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22年5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排查阶段(2022年8月31日前)。采取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行业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社区(村组)报备。各地各部门在房屋产权人自查的基础上,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图斑和数据为参考,以房屋现状为基准,利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相关信息同步录入相关信息平台,同时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绝对安全。
1. 排查内容
对房屋产权人、房屋地点、建造年代、土地性质、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建筑层数及面积、规划建设手续、消防手续及设施、房屋用途(经营性自建房需提供“住改商”手续、经营手续、场所安全证明)、装修装饰、违法建设等情况形成台账。在此基础上全面排查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和燃气安全、选址安全等并做好备注。
2. 排查重点
实体安全方面:
(1)使用年限超过建筑物设计基准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
(2)设计建造年代较久的建筑(如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
(3)灾后受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特别是近期洪灾、火灾后受损房屋。
(4)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地下空间发生变化的改扩建房屋。
(5)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
(6)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等现象,安全性待定的房屋。
(7)正在施工的装修及拆改房屋。
(8)高边坡、沿河区域房屋。
(9)按照规定,其他应纳入重点监管的房屋。
审批程序方面:
(1)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2)未聘请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存在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3)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4)存在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5)各类经营性房屋未经经营许可和安全性审查等情况的房屋。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重点整治3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首要目标是消除涉及公共安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各村(社区)要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集中研判,区分“安全、一般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三类。其中,对一般安全隐患的住房,分类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对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前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其营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尤其是D级危房,应立即依法采取清人、停用、停业、封房或者拆除等措施。具体而言:
(1)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对暂时不便拆除但危及周边安全的,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张贴危房标识,采取警戒线等封闭措施禁止人员出入。
(2)对排查出有一定安全隐患但不影响居住的房屋,通过安全鉴定后督促产权人维修加固。
(3)对经营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以及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限期整改或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整改前暂停经营。逾期或拒绝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对确无其他住房且生活困难的D级危房住户,可通过统建公租房、利用乡镇闲置公房安置、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基本住房安全。
同时,规范验收程序,实施分级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销号。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三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完成一户、销号一户。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后,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社区(村组)提出验收申请,复核后由乡镇(街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上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各村(社区)督促所有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及时进行危险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全面整治。同时,各村(社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1)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土地增加挂钩等中、省农房补助政策及县级自筹资金农房补助政策的,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
(2)对控建区内的刚需D级危房,原则上按照现有人口及建设标准,通过原址原规模、原址缩小规模、集中异地安置等方式进行改造。对老城区个别连片D级危房,纳入棚户区改造;不具备原址改造条件的,实施异地棚改。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可通过维修、加固等措施消除的老旧房屋,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3)对居民小区内规范设置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可集中存放管理。对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的,按相应程序落实资金予以维修、更新、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动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升级改造,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在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隐患的同时,规划执法部门、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用途违规经营、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对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且抗拒执法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拒不配合排查整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1)未经审批,擅自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的;虽经审批,但未按要求施工或在装修过程中随意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
(2)对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坚决依法拆除。
(3)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以及少批多建、私自加层、堵塞消防通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违建部分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4)对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等经营性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经营场所,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制度研究,建立健全城乡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基层管理机构,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严格控制增量风险。
1. 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农村新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新建居民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自建房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 完善农房安全管理体系。推进农房建设工匠“负责制”,细化农村自建房技术指南。镇上要明确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定岗定人,村上要明确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共同做好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3. 建立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违规加层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隐患专项奖励经费,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予以适当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强化责任担当、任务落地、预算编制、资源调配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村(社区)承担本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管养以及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整修和加固。
(三)加强综合保障。加强与县住建局联系,争取县住建局对我镇的排查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县财政局要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各类经费保障。
(四)加强督查指导。镇上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阶段对各村(社区)工作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镇纪委加强工作监督,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行业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城乡房屋建设、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