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511724/2022-0088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2-01-17
  • 文  号:竹府发〔2022〕6号
  • 有 效 性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ZFFD-2022-002

《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竹府办〔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3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竹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渡口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应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严格审核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可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经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情况确定。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聘请财政和建筑市政、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地质灾害、环境保护等相关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实行归口报送、统一收文,县人民政府通过会议方式确定。

(一)道路、桥梁、渡口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归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归口县水务局负责;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归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市政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归口县住建局负责;

(五)城市环卫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归口县综合执法局负责;

(六)人防工程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归口县人防办负责;

(七)电力、通信等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归口县经信局负责;

(八)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归口大竹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归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十)机关办公用房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归口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县住建局负责;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职能职责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归口单位上报请示前,应由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牵头,2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勘察、审核估算,并填报《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核表》(见附件)一并送审。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按程序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应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为建筑市政、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地质灾害、环境保护等6类,储备库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由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七条  除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外,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得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名规避招标。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向县委报告。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5日(与《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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