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01-17
点击数:人次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我县印发出台了《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答: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县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建房困难,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制定《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办法》,是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促进乡村振兴的民心所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程。制定本《办法》,有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资源,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空间,助推乡村振兴。

(二)制定《管理办法》,是解决当前村民住宅建房管理问题的重要制度设计。当前我县宅基地管理仍比较薄弱,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职能易混淆、工作任务易交叉、乡镇干部对违建情况理解不透彻、农民对申请用地建房法律法规认识不清晰等,亟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办法予以规范。

​(三)制定《管理办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健全宅基地管理体制工作的重要举措。2020年1月新修订的土地法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做好职权交接,积极履职,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乡镇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宅基地和农房联审、联批、联合执法的管理机制。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

答:《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参照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2020年4月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文件精神。

三、《管理办法》出台的适用范围

答: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与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管理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

答: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全县范围内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五、《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1.依法实行“一户一宅”(含附属用房)的原则,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搞房地产开发。

3.农村用地建房外观风貌建议参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农房外观外貌设计参考图集》选择,规划设计、布局要体现地方文化和农村住房风貌特色,符合乡村振兴战略。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定及要求,乡镇审批新建住房用地必须符合年度用地指标要求。

5.农村用地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

6.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区域,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严禁擅自在村民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上不批而建、未批先占先建、违法违规乱建。

7.重点加强公路、铁路沿线、河流水库、风景名胜、集中饮用水源、气源、电力、通信等特殊区域的控制和保护,不得涉及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等设施周边安全区域,其间距要求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8.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法律、法规等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六、《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

答:《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审核、批准、验收等工作,承担审批主体责任,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七、《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的资格权和条件

答: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用地建房: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无房户、危旧房(土坯房)或用地标准未达到法律规定面积的村民户;2.因城乡规划、重点工程建设或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农房进行迁建安置的;3.因洪灾、地质灾害、D级危房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进行迁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八、《管理办法》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

答: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农村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或公安部门户籍证明为准),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20-30平方米/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城市规划区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九、《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答: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具体流程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十、《管理办法》不批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情形

答:1.一户多宅或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的;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情形,再申请宅基地的;

3.未到法定婚龄分户或以非户主的家庭成员申请宅基

地的或因离婚原住房已达到标准的;

4.有非法占地(含擅自非法出售、转让、交易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开发的)、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5.在征地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

6.在城乡规划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含地质公园)、风景旅游区、生态自然保护区、集中饮用水源区、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地等实行禁止建设管制的区域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十一、《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的规定

答: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以滴水为界)与公路边沟外缘或路缘石外边缘的水平参考间距为:高速公路、快速通道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水库控制范围、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详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二、《管理办法》农村村民违反规定建房建设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