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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次数: 来源: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一、方案的制定背景说明

我县于2021年7月19日印发了《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竹府办〔2021〕45号),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因此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于2024年进行修订。因此,结合我县实际,启动了此次修订工作。

二、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最终形成了《大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了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指挥长由联系生态环境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副主任、大竹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等17个部门组成。下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竹生态环境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大竹环境监测站站长任副主任。成立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应急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宣传报道组、治安维稳组、专家技术组、事件调查组。

(二)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红色预警)、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橙色预警)、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黄色预警)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蓝色预警)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要在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委办公室总值班室、县委办公室信息室和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通讯不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并说明迟报原因。要坚持“边处置边报送、边核实边报送”原则,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报告基本情况,经核实后书面续报全面准确情况。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敏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在向县委、县政府报送信息的同时,还应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报告分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明确了信息报告的具体报告内容。

(三)响应机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总体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预案和有关县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县级预案,有关县级预案必须同时启动,市级部门预案视情况启动。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有关市级预案视情启动。明确了启动各级应急响应后依据不同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分工,指挥部统筹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应急监测、溯源分析、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应急处置、信息公开与发布。

(四)后期处置。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等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同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根据事件调查明确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由其进行赔偿。

四、制定后的用途

结合我县各部门职能职责分工,明确了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响应机制、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奖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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