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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大竹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次数: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精神,结合《中共达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相关基础工作的函》(达市农办函〔2023〕23号)工作部署,县农业农村局代起草了《大竹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直以来,党中央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和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202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提出了“要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新观点。我县在实践这些宏伟目标过程中,除需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生产标准等要素聚集外,更需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匹配。为此在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地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出台《实施细则》必将对全县粮食安全生产和乡村振兴起到正向推动作用。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5、《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

6、《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5号)

7、《中共达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相关基础工作的函》(达市农办函〔2023〕23号)

8、《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竹府发〔2017〕34号)

三、主要目标

实现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高效审批、有序运行等。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审批及承办机构、用地范围、受让主体、审批要求与流程、风险防范、日常监管、资料保存、统计与评估上报等具体规定。《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构:大竹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文建设

联系电话:0818——610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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