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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大竹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8 浏览次数: 来源:县林业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达州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森林“四库”推动丘陵山区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大竹县委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森林“四库”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以国家储备林为重点的秦巴森林“四库”建设,加快开展林地流转工作,最大限度激发森林资源新质生产力,有效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换通道和林农增收渠道。结合大竹实际,制定出台了《大竹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大竹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共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是坚持“依法、依规、自愿”;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集中、规模、便利”。

第三部分:流转条件和范围。纳入我县国储林建设项目的人工商品林范围且权属清晰。

第四部分:林权流转程序。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国有林权以及特殊情况等林地均明确相应的流转程序。

第五部分:林权流转费用标准。参照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16元/亩·年执行,若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林权流转费。

第六部分:流转期限。结合全县实际,期限为40年。

第七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收益。一是日常管护收益,经考核合格,建设主体按照5元/亩·年的管护费标准向村集体支付管护费用;二是采伐林木处置和收益分配,现有林木由建设主体统一采伐销售,除去采伐销售成本的纯收入按“7:2:1”比例分配,即林农占70%,国储林建设主体占20%,村集体经济组织占10%;运营期内林木采伐收益分配由建设主体统一采伐销售,除去采伐销售成本的纯收入按“7:2:1”比例分配,即国储林建设主体占70%,林农占20%,村集体经济组织占10%;三是务工劳务费收入,优先聘请当地林农从事林下工作,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第八部分:经费保障。工作经费从储备林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县林业局及建设主体按不低于40元/亩的标准统筹经费予以保障。其中: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工作经费总计按20元/亩分阶段支付,具体分配由乡镇(街道)统筹。   

第九部分:其他事宜。由大竹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构:大竹县林业局

解读人:王守刚

联系方式:1998292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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