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购房券结算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起草的依据和必要性
根据《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购房券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竹府办〔2021〕30号)第五条“县财政局落实购房券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管,制定购房券结算相关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拆补偿安置购房券结算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条。主要内容有:
(一)购房券印制
1、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统一印制《大竹县房屋征拆补偿安置购房券》(以下简称购房券),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监制。
2、购房券一式三联,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以下简称征拆机构)、县财政局、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各执一联。
(二)购房券使用
1、大竹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经县住建局审核批准的房源内的商品房,可使用购房券。
2、征拆机构与被征收人(被拆迁户)签订《大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向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发放购房券。
3、被征收人(被拆迁户)持购房券、身份证、征收补偿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征拆机构在发放购房券后,每月20日前应将购房券第二联连同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的购房券发放汇总表交县财政局备案。
(三)购房券审核
1、申请人填报《大竹县房屋征拆补偿安置购房券资金申请表》(附后),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1)购房券被征收人联原件一份及复印件3份;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3份;
(3)被征收人(被拆迁户)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份;
(4)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原件一份及复印件3份。
2、征拆机构审核:征拆机构对留存的购房券联及申请人提供的上述四项资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
3、联合复审:由征拆机构牵头,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联合复审,对留存的购房券联及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三项资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复审,分别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联合复审后由征拆机构呈报县政府审批。申请资料原件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分别留存征拆机构、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四)购房券结算
1、资金保障
采取财政预算、市场化融资等多种方式,保障购房券资金的结算。
2、付款方式
(1)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付款方式:
被征收人(被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购买房屋总价款超出购房券券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被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低于购房券券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拆迁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方式先行垫付,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券载金额的10%。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拆机构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券、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与征拆机构结算。①期房结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后,拨付购房券金额的80%;房屋交付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并完成首次登记及双方确认分户证办理方案后,拨付购房券金额的20%。② 现房结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后,拨付购房券金额的90%;房屋交付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并完成首次登记及双方确认分户证办理方案后,拨付购房券金额的10%。
(2)市场化融资资金付款方式:按照融资金融机构的规定付款,付款需提供的资料及支付比例,参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付款方式执行。
3、结算办法
兑付购房券资金实行按月结算,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将购房券资金拨付到征拆机构,由征拆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审定金额据实结算。购房款均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有效期主要介绍《使用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大竹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