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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大竹县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9 浏览次数: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竹县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县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我县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界定、部门职责、运维单位的确定及日常维护要求、资金保障、考核要求。

1.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界定。生活污水是指县城建成区和乡镇建成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向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的接户井、污水管网、检查井、污水提升泵、污水处理厂等(以下统称污水公共处理设施)。城镇户内处理设施不属于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主要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居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公共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建设、养护和维修)。

2.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资金,制定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县住建局为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设计、实施、调试、验收指导及监督、考核等工作,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大竹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应当对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按照规定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辖区内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及监督。

3. 运维单位的确定及日常维护要求。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维护运行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县住建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按规定程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维护运行合同,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运行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公共处理运行设施、设备;

(二)排放不达标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各项资料;

(五)迟报、漏报相关资料。

运行单位发现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向县住建局、大竹生态环境局、各乡镇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4.资金保障。凡向污水公共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覆盖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泥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定价程序会同县住建局、财政局、大竹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成本。若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成本的,由县级政府给予补贴。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镇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税务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税时按当地城镇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并在次月10日前全额上缴县财政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于城镇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污泥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5.考核要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如存在考核不合格或取消考核成绩的作为扣减运维费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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