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大竹县惠民阵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深入落实我县实施“9+8” 民生工程,扎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县民政局起草了《大竹县惠民阵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240867382@qq.com,征集时间为2023年5月5日—2023年6月5日。
联系人:潘雪梅;联系电话:13568174933
大竹县民政局
2023年5月5日
附件
大竹县惠民阵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我县实施“9+8”民生工程,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设繁荣美丽活力大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惠民阵地管理办法。
一、惠民阵地
惠民阵地包括惠民超市、惠民药店、惠民医院,是解决“城镇低保”对象购药、购物、看病等问题。惠民阵地的建设坚持合理布局、竞争有序、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强化监管、政策公开、优化服务、保障质量的要求,实现政府主导、群众受益的帮扶网络体系。
二、惠民阵地准入资格
(一)依法设立。各惠民阵地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食品服务和药品、食品价格政策,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价格管理、财务制度,行为规范,具有为群众服务的意识。
(三)具有联网结算条件。具备接入“惠民监管”系统的软、硬件条件,有相应的操作人员。
三、优惠办法
(一)优惠对象。县域内城镇低保对象。
(二)优惠标准。县域内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在惠民超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200 元以内(含 200 元)优惠 15%,在惠民药店购买常用药品 200 元以内(含 200 元)优惠 15%,在惠民医院就诊免挂号费,同时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再优惠15%。优惠金额仅限于本人或本家庭当月使用,不得结转和留存到下一月,不能把身份证转借他人或留存在超市、药店、医院。
四、结算程序
(一)城镇低保对象持身份证到惠民超市、惠民药店、惠民医院消费系统刷卡优惠,每月消费金额超出规定的优惠标准后系统自动不识别,结余部分当月自动清零。
(二)各惠民阵地优惠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县惠民帮扶中心审核、民政局审批后,据实打卡拨付。
五、阵地管理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民政局和县惠民帮扶中心要统筹协调全县的惠民阵地工作,负责惠民阵地的监管和审核审批;惠民超市、惠民药店、惠民医院按照各自职责保证商品质量、提升服务态度、做好刷卡登记等,刷卡操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的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团结协作、整体联动的强大合力,确保惠民阵地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惠民阵地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出物品登记制度、财务制度等;落实惠民须知、惠民管理办法、惠民公告等,标明商品零售价格和惠民价格,建立详细的优惠金额台账。
(三)强化日常管理。各惠民阵地经营者必须按照惠民阵地各种制度执行,严格做到“四到位”,即:张榜公示到位、服务质量到位、优惠标准到位、资料登记到位。各惠民阵地不得将优惠对象的身份证暂存或留存在本店,每月优惠金额必须按照惠民帮扶中心业务管理平台上核实确认后的金额开具正式发票。县民政局和县惠民帮扶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和走访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务必做到督促检查到位。
(四)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惠民阵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情节较轻的首先进行警告,并取消该惠民阵地当月的优惠金额;情节严重的,作假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直接取消其惠民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为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行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