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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2 浏览次数: 来源:县应急局 字体:[ 放大 缩小 ] [我要打印] [关闭本页]

​关于征求《大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 

关于《大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县安办起草了大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dzxawhbgs2@163.com,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20228月22日 

联系人:符勇   联系电话:0818-8830778  15181897695


                                                                                         ​大竹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722


大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竹县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应急管理局受理和查处;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和查处;

(三)对建筑物拆迁作业、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城镇燃气、市政设施等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住建局受理和查处;

(四)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受理和查处;

(五)对火灾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受理和查处;

(六)对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教科局受理和查处;

(七)对医院、医疗卫生设施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卫生健康局受理和查处;

(八)对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和福利彩票销售场所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民政局受理和查处;

(九)对A级旅游景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文艺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旅游及其相关设施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文体旅游局受理和查处;

(十)对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小水电站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水务局受理和查处;

(十一)对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和查处;

(十二)对电力运行及通信设施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经信局受理和查处;

(十三)对非法开采矿山或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林业生产、地质勘探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自然资源局受理和查处;

(十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纪委监委受理和查处。

(十五)对其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该行业监管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六)对没有明确行业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应急管理局受理和查处;

第五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县级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市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级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级部门电话、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由县安办收集,统一在大竹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五)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第九条  举报人在大竹县范围内具有下列特定身份的不予奖励:

(一)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单位;

(二)国家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

(三)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技术服务机构;

(四)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举报事项已经在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前款按照百分比核定奖金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凑整。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管辖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

(二)接到举报后,接报部门应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填写《大竹县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由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办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大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举报奖励申请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县安办审查。

第十五条  县安办负责举报奖励书面审查,重点审查重复多头申报领奖情况,书面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县安委会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县安委会审核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奖金达到纳税标准的,由发放部门一并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奖金时应填写《大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举报人不愿到现场领取奖金的,由经办人填写并注明;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安办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相关县级部门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举报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不主动对应予以奖励的举报申请发放奖金的;
    (三)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以谋取奖励;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六)其它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竹县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

          2.大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大竹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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